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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取消,监管从严,代理机构也要接受入库管理了!

发布时间:2018-5-9 10:18:39  点击数:5529

资质取消,监管从严,代理机构也要接受入库管理了!

作者 吕冰瑶

 

日前,陕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模式,健全招投标监管机制,其中针对招投标交易相关主体与重点问题提出以下监管措施:

 

 

加强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管理

建立招标代理企业库。代理机构应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招投标代理企业库真实准确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对外统一公开,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代理从业人员实名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相应能力及业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小编微评:这一措施说明,取消资格认定并不代表对招标代理的监管就此放松,事实上,代理机构应当逐渐适应更加公开和严格的监管方式。此外,随着信用信息的进一步利用,除了机构之外,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信用也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代理人员做业务不仅要实行实名制,更应承担相应责任。不难想象,未来招标代理行业也许会实现项目终生负责制,不仅代理人员从事过的所有项目都能在自己名下查询到,而且需要对招投标过程终生负责。

 

推进工程发包方式改革

非依法必招项目,工程总承包可以直接发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其他专业,可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直接发包。

 

小编微评: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推荐工程招投标发包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的进一步贯彻。只要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包含的专业,即便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其没有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都不必再进行招投标,可以直接发包。发包方式的变革不仅是简政放权思想的体现,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实行“互联网+”监管措施

评标时,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诚信信息平台中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诚信不良行为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诚信不良行为投标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实行电子化清标,严查串标行为。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包括计算机辅助评标、开标电子化清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信息化监督等。采用计算机清标系统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编制的IP地址、CPU、MAC机器编码等是否相同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全面实行电子化清标工作,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小编微评: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查投标人信息和串标围标行为是本次工作部署的亮点之一。采用电子招投标从技术手段上有效监测和识别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也是招投标监管的重点方向。同时,《通知》中还强调要在评标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能够有效保障投标人信息的准确性。联想到前不久某地发生一家注销三年的企业连中两标的新闻,这其中固然有投标人弄虚作假之过,但也暴露出资格审查过程中信息滞后、信息来源不可靠等问题,如果评标委员会能从权威媒介上获取投标人信息,就能大大减少这类“笑话”发生的可能性。

 

优化评标办法,防止恶意中标

监管机构核准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的,必须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保函,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投标人应证明低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小编微评:低价中标导致的风险历来是招投标中令人诟病的一点。《通知》从三个方面对低价中标进行约束,一是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方可使用;二是要求承包单位按照最高限价提交履约保函,防范承包商因资金断裂带来的项目实施风险;三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低价进行合理性说明,否则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当然,这些措施是否能真正起到防范恶意低价中标的作用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监管部门应更加注意措施本身是否有被滥用的风险。